汽修工试车撞车,汽修厂垫付41.6万,保险公司拒赔,“试车未经车主同意,不是合法驾驶”,修车风险剧增?

拉面安
2026-01-21
来源:汽车服务世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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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| 拉面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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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《保险诉讼参考》分享了一起汽修企业和当地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纠纷案件,从内容来看,这起案件折射出车辆维修期间试车出事故的理赔责任争议。


案件源于一家汽修公司的员工,在维修后的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,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,双方最终对簿公堂。


诉讼过程中,案情出现巨大反转:汽修企业从一审胜诉变为终审败诉,而保险公司则从一审被判赔付,到二审、再审连续被判无需担责、“不用赔钱”。


而导致案件结果出现这样巨大反转的,是车主在事故后给出的一份《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、注销案件申请书》声明,并附有车主手持该声明的照片作为佐证。


声明中,车主明确表示:“本人因本车在亿阳4S店维修期间,维修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张某涛同意,私自开车出门发生事故(原因),自愿放弃此次事故保险索赔”。


此外,汽车服务世界还注意到,评论区充满了汽修从业者的留言,而大多数的声音都表达了对结果的不理解与难以接受。


· “按这个判法,以后所有进店的车都不能试车了?”


· 这种判决没啥道理,汽车送修理厂维修,修好后试车是必然的阶段,送修承诺就应当视为试车承诺,当然如果是其他私用除外;


· 这是什么道理?那以后除本车主以外其他驾驶人驾驶的车出事故后,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了哟?


…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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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这些激烈的讨论,将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抛到了整个行业面前:当司法判决与行业长期赖以运转的“惯例”发生剧烈冲突时,汽修企业该如何自处?


一、汽修企业“试车”环节出事故,保险公司拒赔,法院最终支持


梳理一下事件全貌。


亿阳公司一家汽修店的员工在为一辆维修中的车辆进行试车时,却与电瓶车发生碰撞,电动车车主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彼时,交警部门认定:汽修店员工崔某,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。


在这期间,汽修店向死者家属支付了医疗费及后期费用共计416000元。


由于事故车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,且发生事故时车辆处于保险期内,于是汽修公司认为,这笔钱不该自己全担,“其中27.5万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”,但保险公司却不认同并拒绝赔偿。


· 汽修公司认为,车主将车辆交给4S店维修,就等于允许必要的检测、试驾;公司员工试车是维修环节的一部分,保险公司应当理赔;


· 保险公司却主张:维修人员未经车主明确允许开车上路,不属于“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”;且维修期间事故属于商业险免责范围,公司不应赔钱。


显然,双方意见存在根本性分歧,于是汽修公司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,开始打官司。


官司一打就是好几年,一路从一审、二审打到了再审。


一审支持汽修公司,保险公司要赔钱。理由是“试车属于维修合理环节,车主投保就是为了转移风险,其单方放弃索赔不能损害第三者及实际赔付方的权益”,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7.5万元。


但二审却出现了逆转。


这一次,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《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、注销案件申请书》的声明原件以及车主手持这份声明的照片。


这在二审中被法院视为关键证据,其证明了两点:


· 试车并未获得车主同意,不是“合法驾驶”;

· 车主不同意把自己的保险权益让给4S店;


基于此,二审法院认为4S店自身行为不当,却想拿别人的保险来买单,这不合情理,也违背诚信。因此改判: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4S店的请求,保险公司不用赔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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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审判决作出后,汽修公司不服,申请再审,并且提出了几点理由,其中有三点:


①在一审程序及二审庭审结束前,保险公司都没提交过相关原件,且自己从始至终未见到过上述证据的原件;


②员工属于“被允许的驾驶人”,因为“车主在事故发生前将事故车辆交给门店进行检修,就可以被看做车主授权汽修公司从事检修、拆装、检测、试驾等行为”,而员工也是需检查事故车辆维修后的状况而驾驶该车辆;


③车主无权放弃索赔,因为“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属于被保险人,故其无权签署《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、注销案件申请书》”;


但最终,河北省高院裁定:维修人员并非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,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。


二、“试车”都被认定不合法驾驶,谁还敢修车?


如开篇提到的那般,对于此案的最终结果,评论区的从业者大多是持不理解态度的。


从业者不理解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。


首先是对“送修即默许试车”这一行业共识与必经流程,被法院认定为“行为不当”感到不解。


有理性从业者详细阐述:“车主送车维修,维修结束有一个关键性程序,就是维修后的试车工作,既然有这个流程,那么车主送修就势必默认同意,否则,修理厂将一个可能存在隐患问题的车不进行试车排查,是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”。


而这也是评论区的高赞评价之一。


日常经营中,车主的车送到汽服店或者4S店维修,在正式结束维修服务前,99%的门店都会有一个试车环节,毕竟,不试驾怎么确认车辆状态合格?


事实上,90%以上的车主也抱有类似想法:将车辆交付维修,试车是肯定要的,毕竟“试车结果都不给一个,我怎么知道你修好了?”


或许有人会说,可以在试车前专门告知、并征得车主同意,但在业务繁忙的时候几乎很难实现。而且打电话、等回复的时间长短也不好控制,关键是服务效率将大打折扣,客户体验也会因频繁被打扰而变差。


第二个不理解是车主所出示的那份《放弃索赔声明》,认为车主在送修时默许了维修流程,出事后却通过一纸声明否认授权,是“不道德”的。


此外,从常理的角度来看,就像车主几乎不可能在每次送修时、或者在维修过程中单独签一份“试车同意说明”并手持拍摄一样,车主在事后才出具的否认声明,本身就违背了正常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。


基于这两个不理解,有从业者不禁质疑:“试车”都被认定不合法驾驶,谁还敢修车?


当然,除了“不理解”以外,从业者对反思流程与策略的反思也不少。


有人讨论汽修企业的“垫付”策略。


有人认为,“维修公司当初就不该垫付那41万”。如果由受害者家属直接起诉车主和保险公司,纠纷将集中在保险合同的赔付上,维修厂可能无需卷入追偿漩涡,处境会完全不同。


也有从业者通过这个案例意识到了自己在经营上的漏洞,表示“维修工单加上吧”。


不过这些讨论,大多是从业者出于情绪层面的表达,背后也有经营焦虑的影响。


三、流程标准、必要,不等于“合规”


站在行业发展的角度,汽车服务世界认为需要客观、冷静地剖析分歧背后的根本原因。


核心就是视角不同。


· 无论是涉事的汽修企业,还是评论区的读者,其实都是站在商业视角来看待的,所以对这件事的理解和分析都是从行业操作惯例与技术必要性,主张的是“默许即授权”;


· 保险公司则是站在保险合同文义与风险界定的角度,主张“明示才有效”,也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来。


那么在法律逻辑上,为何二审和再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?


结合资料来看,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“合同相对性” 和 “意思表示”。


虽然有人会质疑,保险是给车买的,和人有什么关系?


但这背后其实是很多人对车险的一种普遍误解。


车险保的是什么?不是纯粹的“人”或者“车”,而是“责任”。


所以,必须根据“责任”指向的对象来区分理解:


比如“第三者责任险”。本质上是“保人”的,而不是单纯“保车”。因为它赔付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,因使用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,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。


但车辆损失险保的是车撞坏、被盗等损失,这可以粗略理解为“给车买的”。


那么问题来了,“被保险人”是谁?


保险合同是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,所以保单上明确的“被保险人”通常是车主,他是这份保险合同的唯一权利主体,条款中“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”更是理赔关键。


这也是为什么车主的《放弃索赔声明》如此致命。


· 车主是唯一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款的人。所以如果车主给了《放弃索赔声明》,等于声明“我(被保险人)不向保险公司要这笔赔款了”;


· 既然合同唯一有请求权的人都放弃了,保险公司赔付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。这符合《保险法》关于权利人可以放弃自身权利的规定;


· 汽修企业作为保险合同的“局外人”,便彻底失去了向保险公司追偿的法律基础和合同依据;


而法院无权以“行业惯例”推翻当事人的“明确意思表示”,这就导致出现了上述看似不符合行业常识的结果:车买了全险,也出了事,但保险公司可以不赔。


而汽修企业最后承担了所有:一方面,他们为自己员工的试车行为承担侵权责任,已经垫付了赔偿款;另一方面因为车主的声明,他们无法通过保险降低损失。


这背后其实潜藏着一个关键的认知偏差:行业内部的“标准”与法律认可的“合规”,并不总是同义词。


“送修即默许试车”,其实不仅是基于数十年形成的、服务于效率与质量的商业惯例,如今更是许多汽服企业“标准化服务”的必要环节,一方面是对维修结果负责,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施工效率。


但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并进入司法程序,仅靠行业内部的“默许”和彼此的“信任”无法化解法律责任风险。


四、更好修车、更好管理风险


存量博弈时代,汽服企业习以为常的“凭经验、靠默契” 的粗放经营模式下会越来越难以为继,为那些“标准且必要”的流程,穿上“合法且合规”的外衣,将是汽服企业的必经历程。


比如,在《维修委托书》或《接车单》上,以醒目字体增设独立授权条款:


“本人确认并授权:贵店为诊断故障、验证维修效果及确保交付质量之目的,可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本人车辆进行道路测试。测试应限于合理路线与时长,并由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店内员工操作。授权人签字:________”


对于涉及重大经营风险的此类条款,在签订合同时应向客户重点说明,并确保其单独签字确认,以保障法律效力。


当然,仅有一纸合同肯定是不够的,还要有标准化的流程来执行与保障。比如建立内部的《试车作业标准》与《标准操作流程》,并培养员工在关键环节养成“拍照、录像”存证的习惯。同时,门店自身必须投保足额的公众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,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最终的风险托底。


所有这些动作,都是为了在三个维度上满足法律意义上的合规要求:行为有明确授权、权利有清晰边界、风险有可追溯的依据。


总而言之,修车,必须继续;试车,必须规范;风险,必须管理。这才是此类案件留给行业最重要的思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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