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作者 | 拉面安
来源 | 汽车服务世界(ID:asworld16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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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汽车服务世界视频号报道了多起汽修安全生产的事故。
· 一个22年从业经验的贴膜师傅,在下电的前提下,拆座椅导致全车气囊突然引爆,汽修店当天便与车主协商一致,全款买了这辆新车;
· 某汽服店完成车辆维修后,车主应老板要求挪动车辆,但因举升机尚未落下,车身与举升机发生剐蹭,导致车辆侧翻、车主受伤。最终汽修店赔偿30万,双方达成和解;
· 一位车主将车辆送到修理厂清洗积碳,取车时发现发动机无法启动,车主认为是汽修厂清洗积碳造成的,而汽服店强调操作流程完全合规,后经第三方鉴定,这属于维修质量事故;
……
事实上,这两年,这类事故曝出了多起,为从业者敲响警钟。
这些事故中,有一部分只需双方就能处理,但大部分事故都会涉及四方:汽服店、员工、车主以及保险公司。
其中,汽服店、员工、车主这三方之间的责任相对容易通过协商或调解厘清,而最麻烦的就是涉及保险公司。
此前,汽车服务世界报道了“汽修工试车撞车,汽修厂垫付41.6万,保险公司拒赔”案件(后简称“汽修工试车撞人案”),引发业内广泛关注。
彼时从业者核心关注的焦点有二:一是“送修即默许试车”是行业运行几十年的基本逻辑,最后却因车主的一纸声明成了“未经允许”的过错行为;二是责任归属的问题。
事故发生后,汽修店垫付了41.6万的赔偿款,但发生事故时车辆处于保险期内,于是汽修店认为“其中27.5万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”,但二审以及最终高院裁定因车主在一份声明中表示“车在维修期间”、“维修人员未经同意私自开车出门发生事故”、“自愿放弃索赔”,最终判定保险公司不用赔钱。
这个结果让很多汽修从业者感到困惑:
· 明明试车是维修的必要环节,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不赔?
· 汽修店如果不垫付这41万结果是不是就会不同?
· 难道“维修期间”这四个字,就是保险公司的“免赔金牌”吗?
关于前两个困惑,答案千人千面,核心是立场不同造成的认知错位,而最后一条“维修期间就是免赔金牌”更是又一个典型的认知误区。
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多起判例来看,并非所有“维修期间”发生的事故,保险公司都能免责。
01、又一修理厂修车出事,险企拒赔被驳回:“维修期间”不是万能牌
此前,《湖南普法》分享的一起“汽修厂员工擅自将客户车辆停于火堆之上导致车辆烧毁”案件(后简称“火烧车案”),内容是一辆车在车辆维修期间,被修理厂员工擅自将车开出并停至修理厂外的人行道上,却不小心把车停在了明火火堆上,最终导致车辆被烧毁。
事情发生后,车主李某与修理厂两名经营者签订协议,约定由刘某(把车开出去的人)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,刘某先行赔付了5万元。但经鉴定,车辆维修费要38万、远超车辆15.1万的总价值。车主再次索赔无果,便将刘某、修理厂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。
和开篇提到的“试车撞人案”一样,这起案件也有两个共同点:
· 事故发生时,车辆也处于保险期内,车主同样为车辆购买了车损险;
· 对簿公堂后,保险公司也是以“事故发生在维修期间”、“修理厂未经车主允许用车”为由拒赔。
但与“试车撞人案”不同的是,这次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:车主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多,扣除修理厂方面已支付的赔偿款5万,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剩下的11万多。
显然,这起案件,为行业、为汽服店提供一个截然不同的责任划分样本。
同样是“维修期间”,同样是“未经车主允许”,为什么“试车撞人案”中保险公司不用赔,而这起“火烧车案”中,保险公司却要赔?
首先,需要厘清保险公司拒赔的逻辑。
保险公司所强调的“维修期间”、“未经车主允许”,实际上是为了突出这起事故超出了正常的维修作业范围,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,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。这一逻辑在两个案件中是相同的。
但是,法院并不会全盘接受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。
问题的关键不在于“是否在维修期间”这个时间标签,而在于事故与维修操作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。
在“试车撞人案”中,员工试车是为了检验维修质量,属于维修流程的必要延伸;事故发生在试车过程中,与维修操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因此,法院认定该事故属于“维修期间”的免责范围,加之车主事后出具了放弃索赔声明,保险公司得以免责。
而在“火烧车案”中,刘某擅自将车开出,目的是办私事而非维修需要;停车时又疏忽大意导致车被烧,但这些行为与“补漆”这项维修作业没有任何直接关系,既不是检测环节,也不是维修流程的合理组成部分。
所以,从业者需要更清晰的区分:
· 委托保管期间:从接车到交车,修理厂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,但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一定属于保险免责范围,关键要看事故原因是否与维修操作相关。
· 维修操作期间:与维修作业直接相关的时段,此期间发生的事故才可能触发保险免责条款。
此外,即便是车辆处于维修期间,只要停放在公共道路上,保险公司也不可以简单地以免责条款拒赔。
所以,这两个案件的对比给行业的核心启示是:“维修期间”不是保险公司的万能免责牌。
02、这五种情况下,保险公司不能拿“免责条款”拒赔
在门店日常经营当中,任何一个微小失误都可能引发事故,这些事故一旦发生,往往面临责任划分难题,而在涉及保险公司的相关纠纷中,汽服店经常遇到或听到保险公司以“免责条款”为由拒赔的情况。
然而,“免责条款”并非万能牌。
站在汽服店经营的角度,我们更需要了解,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拿“免责条款”说事,其实是站不住脚的。
汽车服务世界结合多起司法判例,梳理出以下几种常见情形:
情形一:事故与维修操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
这是最常见、也最容易为维修厂所忽视的一种情形。
如前文“火烧车案”,员工擅自办私事导致车辆烧毁,虽然发生在委托保管期间,但与维修操作无关,法院照样判保险公司赔偿。
维修厂在面对保险公司拒赔时,首先要问自己一个问题:这起事故,到底是不是因为修车这件事本身引起的?如果不是,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就值得商榷。
情形二:车辆已维修完毕,仅停放待取
如果车辆在前一天已经修好,只是停在店内等待车主择日来取,期间发生火灾、被砸、被盗等事故,保险公司还能以“维修期间”拒赔吗?答案是否定的,这不属于免责范围。
情形三: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上
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通常写的是“在营业性场所维修、保养、改装期间”。
营业性场所指的是维修车间、厂房等特定场地,公共道路不属于营业性场所。因此,只要得到了车主的明确授权(非口头、非默认),试车等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的事故,保险公司也不能依据这一条款拒赔。
这一点在“试车撞人案”中虽然因为车主放弃索赔而未能发挥作用,但法律逻辑本身是明确的。
情形四: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
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,对于“维修期间”这类免责条款,保险公司不仅要加粗提示,还要向投保人清晰解释其具体含义——到底是指“正在维修操作期间”还是“车辆停在厂里的全部时间”?
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,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。维修厂在代理车主处理保险事务时,可以留意保单中是否有相关提示和说明记录。
情形五: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
依据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,当“维修期间”一词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,法院应当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。通常情况下,法院会选择狭义解释,即“正在维修操作期间”,而不是“停放在厂里的全部时间”。这对维修厂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武器。
03、风险管控只是底线,活得好要靠真本事
2026年已经过去三分之一,汽车后市场的基本面愈加清晰,“燃油车保有量增量断崖式下滑”,“新能源渗透率突破50%”、“客户维保频次和预算双降”三大变化正重塑汽服业生存法则,这是不可逆的事实。
在这种情况下,不同的经营主体有自己的生存规则。
连锁企业依靠集采优势、品牌背书、营销系统和标准化流程,正在加速跑马圈地,追求极致的运营效率和成本控制。
而特色单店则凭借某一细分领域的技术壁垒,深耕IP打造及客户体验,以专业度和口碑守住一方阵地。
而这两个群体的共同逻辑其实是:要么靠超级效率取胜,要么靠超级体验留人。
但广大普通汽服店,大部分都是相似的,既做不到连锁的规模效应,也达不到单店的技术高度,所以生存法则其实只有一条:回归价值服务。
所谓价值服务,核心在于让客户感受到专业、高效、省心。这些不仅是技术层面的交付,更是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的综合体现。
具体而言,需要从三个维度发力。
第一,以技术力及服务力构建利润护城河。
车主消费愈加理性是事实,然无论是不是价格敏感型客户,愿意为“一次性解决问题”支付溢价的逻辑始终成立,当车主认识到一家店能够通过专业的保养、系统的检测、预防性的维护,让车辆少出故障、长期保持良好状态,自然愿意为之持续付费。
第二,以透明服务换取客户信任。
报价环节分项列明工时费与配件费,杜绝隐形消费;接车时书面确认维修范围与试车授权,避免事后争议;施工过程留存影像记录,交付时逐项解释维修内容。
新媒体放大所有问题的时代,信息越透明,纠纷就越少。
第三,以规范流程守住安全底线。
这一点汽车服务世界在此前有过详细阐述,三道防线不可少:①合同规范化;②操作标准化;③证据体系化。
这些防线的核心逻辑是“经验不能代替标准,默契不能替代流程”,这两年看到的每一起事故,背后更是实实在在的教训。
在做好这些的基础上,以风险管理能力构筑最后一道防线,是门店不被意外击穿的根本保障,包括保险配置、现金流储备、应急预案,这样才能确保门店在风险来临时,把损失和被动控制在最小范围。
2026年,愿每一家用心经营的汽服店,都能在技术、服务、流程、风控力上完成自我提升,在不可逆的变局中找到自己的答案。